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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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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滬府令6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5號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8年1月22日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和采購效率,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采購委員會)
  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采購委員會)負責審議政府采購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項,協調解決政府采購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采購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采購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本市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和所屬鄉鎮的政府采購活動。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本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經市采購委員會審議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提出對本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調整建議,報市財政部門確定后在本區范圍內實施。 
  第五條(政府采購平臺)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政府采購平臺),實現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操作,并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政府采購項目的確定)
  采購人應當按照資產配置狀況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項目,能夠通過閑置資產調配滿足需求的,不得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七條(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等重點環節加強管理。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應當具備編制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的能力和條件;采購人不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熟悉特定專業領域和市場行情、誠信經營的采購代理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咨詢、代理采購、履約驗收等服務。
  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開標評標場所、信息網絡設施、錄音錄像設備等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參加財政部門定期組織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建立培訓記錄。
  第九條(集中采購機構)
  市政府采購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集中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采購人依法提出的委托,并不得轉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
  第十條(供應商)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公平競爭、誠實守信,根據自身的商務、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如實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響應,在中標、成交后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
  第十一條(供應商庫的管理和使用)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托政府采購平臺建立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根據供應商的行業歸屬、經營范圍、產品品目等信息,對供應商進行分類。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向政府采購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后登記入庫。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應商庫的動態管理,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及時調整出庫。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非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需要隨機抽取供應商的,應當通過供應商庫實施。
  第三章 政府采購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包括政府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內容和數量、項目屬性、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采購組織形式、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購項目有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經費預算標準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有資產配置標準或者技術、服務標準的,采購人不得超過標準編制預算。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預算金額、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采購時間等。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開展采購活動,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報財政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批量集中采購)
  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采購人報送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中有關集中采購的內容匯總下達至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時間要求等因素,對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分析,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開展批量集中采購。
  第十五條(招標采購評審方法)
  對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實施招標采購的,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對技術復雜或者標準不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實施招標采購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項目的質量和服務要求,并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管理)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托政府采購平臺建設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根據專業領域對評審專家進行分類,并實行動態管理。評審專家選聘、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評審程序等方面的培訓,為評審專家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評審要求)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開展評審,并在評審結束后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具體項目的采購方式、供應商名單、符合性審查情況、評審情況、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以及推薦理由等。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將錄音錄像資料隨采購項目文件一并歸檔。
  第十八條(采購結果公開)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上海政府采購網公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以及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推薦理由。
  第十九條(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因工作需要,采購特定地點辦公用房的;
  (三)特殊領域的課題研究,需要委托該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學術機構或者自然人開展研究的;
  (四)邀請具有特定專業素養、特定資質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表演或者參與文化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第二十條(單一來源采購的公示)
  屬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上海政府采購網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單一來源采購的實施)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協商確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并記錄協商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商日期、地點和參與協商人員名單;
  (二)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三)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參與協商的全體人員簽字,并在政府采購結束后隨采購項目文件一并歸檔。
  第二十二條(創新產品的首購和訂購)
  本市對創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制度,鼓勵、扶持創新產品的研究和應用。
  對首次投放市場的創新產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首購。采購人采購的產品屬于首購產品的,應當將政府采購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購產品的供應商。
  對國家和本市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由采購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訂購,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公開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簽訂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章 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平臺安全認證)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平臺參與主體(以下簡稱平臺參與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政府采購平臺安全認證,取得認證證書。
  平臺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認證證書,實施電子簽名。
  第二十四條(電子化政府采購操作要求)
  除保密等特殊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抽取評審專家,組織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
  供應商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提交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電子集市采購)
  市財政部門依托政府采購平臺推行電子集市采購。
  對本市集中采購目錄中標準統一、采購次數頻繁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市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制定采購項目需求,并定期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供應商、最高限價、規格型號、技術服務標準等,統一錄入政府采購平臺,形成電子集市。
  電子集市的貨物或者服務能夠滿足采購人需求的,采購人應當直接選擇電子集市供應商進行采購。電子集市的貨物或者服務不能滿足采購人需求的,采購人應當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另行采購。
  市財政部門通過調整電子集市品目范圍、引入第三方價格評估、完善供應商退出機制等方式,加強對電子集市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采購活動信息記錄)
  市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自動采集平臺參與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信息,反映采購人和供應商履約情況、采購代理機構經營情況、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等。
  相關信息應當向平臺參與主體公開,并可作為調整本市供應商庫和評審專家庫的參考。
  第二十七條(特殊情形的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政府采購平臺無法正常運行或者無法保證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中止采購程序,并報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政府采購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信用管理制度)
  本市推行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制度,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記錄、歸集、查詢和應用。
  第二十九條(失信信息事項目錄)
  市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政府采購失信信息事項目錄,并報市信用管理部門依法審定后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下列行為屬于失信行為,應當記入失信信息事項目錄:
  (一)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三)供應商拒絕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
  (四)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五)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的。
  第三十條(信用信息記錄與歸集)
  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記錄相關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和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并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要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
  第三十一條(信用信息查詢與應用)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在評標或者評審活動開始前查詢相關供應商的信用信息。
  市財政部門在聘用評審專家時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信用記錄,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為評審專家,已經聘用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三十二條(失信懲戒)
  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其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管理規范)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明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編制、采購程序執行、采購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提供管理規范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采購人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采購代理機構開展培訓的情況;
  (三)開展電子化政府采購的情況;
  (四)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情況;
  (五)采購結果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履約監督)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驗收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合同當事人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第三十六條(預警與約談)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政府采購活動存在問題或者管理疏漏的,可以發出風險預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蹤檢查。當事人未及時整改的,財政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政府采購工作中的問題或者風險。
  第三十七條(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績效評價管理。
  財政部門、采購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八條(投訴處理機制)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供應商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理供應商的投訴,防范政府采購風險,依法維護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門監督)
  審計部門對本市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采購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資金使用效益提出審計意見。
  第四十條(特聘監督員)
  財政部門可以聘請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政府采購相關領域專業特長的人員作為本市政府采購特聘監督員,協助開展政府采購監督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違反內部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資產配置狀況確定政府采購項目,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開展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資料未隨采購項目文件一并歸檔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公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時,未公布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理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將協商情況記錄與采購項目文件一并歸檔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通過政府采購平臺實施采購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與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管理細則)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政府采購具體業務活動的管理細則。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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