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等活動中不得要求提供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
住房城鄉建設部(bu)辦公(gong)廳關于規范使用建筑業企業資質(zhi)證書(shu)的通知 建辦市函(han)[2016]46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廳,直轄市(shi)建(jian)委,新疆生產(chan)建(jian)設(she)兵團建(jian)設(she)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jian)設(she)司(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規定,每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包括1個正本和1個副本,每本證書上均印制二維碼標識。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對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監督管理、招標活動中,不得要求(qiu)企業(ye)提供建筑業(ye)企業(ye)資質(zhi)證(zheng)書(shu)原(yuan)件,企業(ye)(ye)資質情況可通過(guo)掃(sao)描建(jian)筑(zhu)業(ye)(ye)企業(ye)(ye)資質證書(shu)復印件的二維碼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he)國住房和(he)城(cheng)鄉建設部辦(ban)公廳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