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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之窗
[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當前位置:首頁 > 監理之窗 > 監理法規   

[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保(bao)障農(nong)民工工資支付條(tiao)例》已(yi)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di)73次常務會議(yi)通(tong)過,現予公布,自(zi)2020年5月1日起施(shi)行。
 
總理  李(li)克強
2019年12月(yue)30日
 
保障(zhang)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di)一章(zhang) 總  則(ze)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dan)位提(ti)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suo)稱工資(zi),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lao)動后應(ying)當獲得的勞(lao)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ying)當遵(zun)守勞(lao)動(dong)紀律和職業(ye)道德,執(zhi)行(xing)勞(lao)動(dong)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lao)動(dong)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chu)應當加強(qiang)對拖欠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矛盾(dun)的排查和(he)調處(chu)工(gong)作,防(fang)范和(he)化(hua)解矛盾(dun),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cheng)鄉建(jian)設、交(jiao)通(tong)運(yun)輸、水利等(deng)相關行(xing)業工程(cheng)建(jian)設主管部門按(an)照職(zhi)責(ze)履行(xing)行(xing)業監管責(ze)任,督辦因違法發包(bao)、轉包(bao)、違法分包(bao)、掛靠、拖(tuo)(tuo)欠工程(cheng)款等(deng)導致的(de)拖(tuo)(tuo)欠農民工工資(zi)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bu)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tou)資(zi)項目(mu)(mu)的(de)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tou)資(zi)項目(mu)(mu)的(de)資(zi)金來源(yuan)和籌措方式(shi),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tou)資(zi),加強社會信(xin)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zi)失信(xin)聯合懲(cheng)戒(jie)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xian)制和懲(cheng)戒(jie)。
    財(cai)政(zheng)部門(men)負責政(zheng)府投資(zi)資(zi)金的預算管理,根據(ju)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zu)額撥付政(zheng)府投資(zi)資(zi)金。
    公安(an)機關負責(ze)及(ji)時受理(li)、偵辦(ban)涉嫌拒(ju)不支(zhi)付勞(lao)動報(bao)酬刑事案件(jian)(jian),依(yi)法處置(zhi)因農民工工資拖(tuo)欠引發的社會治安(an)案件(jian)(jian)。
    司法行政、自然資(zi)源、人民銀行、審計(ji)、國有(you)資(zi)產管(guan)理、稅務、市場監(jian)管(guan)、金(jin)融監(jian)管(guan)等部門,按照職(zhi)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支付相關的(de)工(gong)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dan)位和個人對拖欠(qian)農(nong)民工工資的行(xing)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xing)政部門(men)或者(zhe)其他有關部門(men)舉(ju)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xing)政部門(men)(men)(men)和其他(ta)有(you)關部門(men)(men)(men)應(ying)當(dang)(dang)公開舉報(bao)投(tou)訴(su)(su)電話、網(wang)站等渠道,依(yi)(yi)法(fa)(fa)接受(shou)對(dui)(dui)拖(tuo)欠農民工(gong)工(gong)資行(xing)為的舉報(bao)、投(tou)訴(su)(su)。對(dui)(dui)于(yu)(yu)舉報(bao)、投(tou)訴(su)(su)的處(chu)理實行(xing)首(shou)問負責制,屬于(yu)(yu)本(ben)部門(men)(men)(men)受(shou)理的,應(ying)當(dang)(dang)依(yi)(yi)法(fa)(fa)及時(shi)處(chu)理;不屬于(yu)(yu)本(ben)部門(men)(men)(men)受(shou)理的,應(ying)當(dang)(dang)及時(shi)轉(zhuan)送相(xiang)關部門(men)(men)(men),相(xiang)關部門(men)(men)(men)應(ying)當(dang)(dang)依(yi)(yi)法(fa)(fa)及時(shi)處(chu)理,并(bing)將處(chu)理結果告知(zhi)舉報(bao)、投(tou)訴(su)(su)人。
第二章 工資支(zhi)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ren)單位(wei)因不(bu)可(ke)抗力(li)未能(neng)在支(zhi)付(fu)日期支(zhi)付(fu)工資的,應當在不(bu)可(ke)抗力(li)消除后及時支(zhi)付(fu)。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gong)(gong)(gong)資(zi)支(zhi)付(fu)(fu)臺(tai)賬應當包括用(yong)人單位(wei)名稱,支(zhi)付(fu)(fu)周期(qi),支(zhi)付(fu)(fu)日(ri)期(qi),支(zhi)付(fu)(fu)對象姓(xing)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gong)(gong)(gong)作時(shi)間,應發(fa)工(gong)(gong)(gong)資(zi)項(xiang)目及(ji)數額,代扣(kou)、代繳、扣(kou)除項(xiang)目和數額,實(shi)發(fa)工(gong)(gong)(gong)資(zi)數額,銀行(xing)代發(fa)工(gong)(gong)(gong)資(zi)憑證或者農民(min)工(gong)(gong)(gong)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dan)位向農(nong)民(min)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ti)供農(nong)民(min)工本(ben)人的工資清單(dan)。
第(di)三(san)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yong)人(ren)單(dan)(dan)位允許(xu)個人(ren)、不具備合法經營資(zi)格或者(zhe)未取得相應(ying)資(zi)質的單(dan)(dan)位以(yi)用(yong)人(ren)單(dan)(dan)位的名義對(dui)外經營,導致(zhi)拖(tuo)欠所招用(yong)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的,由用(yong)人(ren)單(dan)(dan)位清償(chang),并可以(yi)依法進(jin)行追償(chang)。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zi)的用人(ren)單(dan)位主要出資(zi)(zi)人(ren),應當在(zai)注冊新用人(ren)單(dan)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zi)。
第四章 工(gong)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zheng)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dang)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guan)規定落實到(dao)位,不(bu)得(de)由(you)施工單位墊(dian)資建(jian)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she)單位(wei)與施工(gong)(gong)總承包單位(wei)依法訂(ding)立(li)書面工(gong)(gong)程施工(gong)(gong)合同,應當約定(ding)(ding)工(gong)(gong)程款計量(liang)周(zhou)期(qi)(qi)、工(gong)(gong)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gong)(gong)費用撥(bo)付周(zhou)期(qi)(qi),并按(an)(an)照保障農民(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zi)按(an)(an)時足(zu)額支付的要(yao)求約定(ding)(ding)人工(gong)(gong)費用。人工(gong)(gong)費用撥(bo)付周(zhou)期(qi)(qi)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cheng)包單位應當(dang)將(jiang)工程施工合(he)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kai)設、使用(yong)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專用(yong)賬戶有關(guan)資(zi)料應當由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cha)。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gong)程完工(gong)且未拖(tuo)欠農(nong)民(min)工(gong)工(gong)資的,施(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nong)民(min)工(gong)工(gong)資專用賬戶(hu),賬戶(hu)內余額歸施(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包單位所(suo)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gong)總承包(bao)(bao)單位(wei)(wei)(wei)應當在工(gong)程項目(mu)部配備(bei)勞資專管員(yuan),對(dui)分包(bao)(bao)單位(wei)(wei)(wei)勞動用(yong)工(gong)實施監督管理,掌(zhang)握施工(gong)現場用(yong)工(gong)、考勤、工(gong)資支付(fu)等(deng)情況(kuang),審(shen)核分包(bao)(bao)單位(wei)(wei)(wei)編制的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支付(fu)表,分包(bao)(bao)單位(wei)(wei)(wei)應當予(yu)以(yi)配合。
    施(shi)工(gong)(gong)(gong)總承包(bao)單位、分包(bao)單位應當建立用工(gong)(gong)(gong)管理臺賬(zhang),并保存(cun)至(zhi)工(gong)(gong)(gong)程完(wan)工(gong)(gong)(gong)且工(gong)(gong)(gong)資全(quan)部結清后至(zhi)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jian)設單(dan)位未(wei)(wei)按照合同(tong)約定及(ji)時撥付工(gong)程款(kuan)導致農(nong)(nong)民工(gong)工(gong)資(zi)拖(tuo)欠(qian)的(de),建(jian)設單(dan)位應當以未(wei)(wei)結清(qing)的(de)工(gong)程款(kuan)為(wei)限先行(xing)墊付被拖(tuo)欠(qian)的(de)農(nong)(nong)民工(gong)工(gong)資(zi)。
    建(jian)設(she)單位應當(dang)以(yi)項目為單位建(jian)立保(bao)障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zi)支(zhi)付協調機制(zhi)和工(gong)資(zi)拖欠預防(fang)機制(zhi),督促施工(gong)總(zong)承包(bao)單位加強勞(lao)動用工(gong)管(guan)(guan)理,妥善處理與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zi)支(zhi)付相(xiang)(xiang)關的矛盾(dun)糾紛。發生農(nong)民工(gong)集體討薪事(shi)件的,建(jian)設(she)單位應當(dang)會同施工(gong)總(zong)承包(bao)單位及(ji)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zai)地人力(li)資(zi)源社會保(bao)障行政(zheng)部(bu)門和相(xiang)(xiang)關行業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主管(guan)(guan)部(bu)門報(bao)告有關情(qing)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bao)(bao)單位對分(fen)包(bao)(bao)單位勞動用工和(he)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bao)單(dan)位(wei)拖欠農(nong)民(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的,由施工(gong)(gong)總(zong)承包(bao)單(dan)位(wei)先(xian)行清(qing)償(chang),再依法進(jin)行追償(chang)。
    工(gong)(gong)程建設項目轉包(bao),拖欠(qian)農民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的,由施(shi)工(gong)(gong)總承(cheng)包(bao)單位先行(xing)清償(chang),再依(yi)法進行(xing)追償(chang)。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fen)包單(dan)位應(ying)當按(an)月(yue)考核(he)農民工(gong)工(gong)作(zuo)量并編制工(gong)資支(zhi)付表,經農民工(gong)本人簽字確認(ren)后,與當月(yue)工(gong)程進度(du)等情況一并交施(shi)工(gong)總承(cheng)包單(dan)位。
    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wei)根據分包單位(wei)編制的工(gong)資支(zhi)付(fu)表(biao),通過農民(min)工(gong)工(gong)資專用賬(zhang)戶(hu)直接將工(gong)資支(zhi)付(fu)到(dao)農民(min)工(gong)本(ben)人的銀(yin)行(xing)賬(zhang)戶(hu),并(bing)向分包單位(wei)提供代發工(gong)資憑證。
    用于(yu)支付農民(min)工(gong)工(gong)資的(de)銀行賬戶所綁定的(de)農民(min)工(gong)本人社會(hui)保(bao)障卡(ka)或者銀行卡(ka),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ren)何(he)理由扣押(ya)或者變相扣押(ya)。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zi)保(bao)證金實行(xing)差異化(hua)存儲辦(ban)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sheng)工資(zi)拖(tuo)欠的(de)單位(wei)實行(xing)減免措施,對發生(sheng)工資(zi)拖(tuo)欠的(de)單位(wei)適(shi)當提(ti)高存儲比(bi)例。工資(zi)保(bao)證金可以用金融機(ji)構保(bao)函替代。
    工資保(bao)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deng)具體辦(ban)法(fa),由國務院人力資源(yuan)社會保(bao)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dan)(dan)位、施工總承包單(dan)(dan)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dan)(dan)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zui)低(di)工資(zi)標準、工資(zi)支(zhi)付日期等基本信息(xi);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zhu)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su)舉報電話、勞動爭議(yi)調解(jie)仲裁(cai)申(shen)請渠(qu)道(dao)、法律(lv)援(yuan)助(zhu)申(shen)請渠(qu)道(dao)、公共法律(lv)服務熱線(xian)等信(xin)息(xi)。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gong)單(dan)位(wei)允(yun)許其他單(dan)位(wei)和(he)個人以施工(gong)單(dan)位(wei)的(de)名義對外(wai)承攬建設工(gong)程(cheng),導(dao)致拖欠農民(min)工(gong)工(gong)資 的(de),由施工(gong)單(dan)位(wei)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di)五章 監督檢(jian)查(cha)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zi)源社會保障行(xing)政(zheng)部門根據水電(dian)燃(ran)氣供應、物業管(guan)理、信貸、稅(shui)收等反(fan)映企(qi)業生產經營相關(guan)指標(biao)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jing)工資(zi)支付隱患并做(zuo)好防范工作,市場(chang)監管(guan)、金融監管(guan)、稅(shui)務(wu)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zi)源社會保障(zhang)行(xing)政部門(men)發(fa)現(xian)拖欠農民(min)工(gong)工(gong)資(zi)的違法行(xing)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dong)報(bao)酬罪的,應當按照有(you)關(guan)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guan)審(shen)查并作(zuo)出(chu)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dang)積極參與相關訴訟(song)、咨詢(xun)、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wen)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xing)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xing)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bi)要時可(ke)以通(tong)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deng)形式向媒體(ti)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min)工工資(zi)需要列(lie)入失(shi)信聯(lian)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guo)務(wu)院人(ren)力資(zi)源(yuan)社(she)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di)六章(zhang) 法(fa)律責(ze)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yi)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shi)代(dai)替(ti)貨幣支付農民工(gong)工(gong)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bing)依(yi)法(fa)保存(cun),或者未向(xiang)農民工提(ti)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ya)或者變(bian)相扣押(ya)用于支付農(nong)民工工資的(de)銀(yin)行賬(zhang)戶所綁(bang)定的(de)農(nong)民工本(ben)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yin)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bao)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yong)農民工工資(zi)專(zhuan)用(yong)賬戶(hu);
    (二)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wei)未按規定(ding)存儲(chu)工(gong)資(zi)保證(zheng)金或者(zhe)未提(ti)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bao)單位、分包(bao)單位未實(shi)行勞動用工實(shi)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kao)核農民工(gong)工(gong)作量、編制工(gong)資(zi)支付表(biao)并經農民工(gong)本(ben)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gong)總承(cheng)包(bao)(bao)單位(wei)未對分包(bao)(bao)單位(wei)勞動用(yong)工(gong)實施監督管理;
    (三(san))分包單(dan)位未(wei)配合施工(gong)(gong)總承包單(dan)位對其勞動(dong)用工(gong)(gong)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wei)未(wei)實行施工(gong)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du)。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she)單位未(wei)依法提供工程(cheng)款支付(fu)擔保(bao);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yue)定及(ji)時足額向農民工(gong)工(gong)資專用賬(zhang)戶撥付工(gong)程款中的人工(gong)費用;
    (三)建設單(dan)位或(huo)者施(shi)工(gong)總承包單(dan)位拒不提供(gong)或(huo)者無法提供(gong)工(gong)程施(shi)工(gong)合同、農民工(gong)工(gong)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qi)章 附(fu)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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